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09號)。
經查,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城A”)以前年度未充分評估部分存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資產存在的減值跡象,導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及時、不充分;部分項目不同報告期未保持會計估計的一致性;部分項目存在存貨跌價準備測算依據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此外,公司有關房地產業務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深圳證監局認為,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財務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定對華僑城A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此外,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段先念、王曉雯、馮文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10號)顯示,公司時任董事長段先念、總經理王曉雯、時任財務負責人馮文紅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段先念、王曉雯、馮文紅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華僑城A2022年年報顯示,段先念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8日任公司董事長,已離任退休。王曉雯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馮文紅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4月7日任總會計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蛘呓K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09號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以前年度未充分評估部分存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資產存在的減值跡象,導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及時、不充分;部分項目不同報告期未保持會計估計的一致性;部分項目存在存貨跌價準備測算依據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此外,你公司有關房地產業務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財務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切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你公司應夯實財務核算基礎,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確保減值計提等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從源頭保證財務報告信息質量。
三、你公司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財務會計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范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切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7月11日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10號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段先念、王曉雯、馮文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段先念、王曉雯、馮文紅:
我局對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資產減值不及時、不充分,部分項目不同報告期未保持會計估計的一致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等問題,我局已對公司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09號)。
公司時任董事長段先念、總經理王曉雯、時任財務負責人馮文紅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段先念、王曉雯、馮文紅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