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以來,A股市場至少有30家公司因2022年度業績預告“大變臉”收到監管函。
“業績預告差異大多數情況是由主觀原因造成的”,7月13日,曾在某A股公司擔任多年財務總監、董秘的財會人士說,法規已經給足了業績預測的偏差空間,但一些公司出于配合公司融資、股東減持、市值管理等需要不惜以身試法,隨意進行業績預測,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建議監管層加大處罰力度。
業內專家認為,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是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雖然只是預測性信息,但不代表上市公司可以隨意編制,也不是“法外之地”。監管部門應深入考察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底層原因,并應將具體查明的原因在監管措施中予以列明。
“高估”業績者占多數
這些業績預告“失準”的公司中,多數都是先“高估”業績,爾后向下修正。
“這種前后業績相差大的公司不排除其中藏有貓膩。”前述財會人士表示,交易所對于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披露有明確規定,一家內控健全、有效實施的公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出現“大變臉”的情況。
7月12日,奇信退收到深交所監管函,原因是公司此前披露的業績預告不準確且未及時修正。
監管函顯示,今年1月31日,奇信退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2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所有者權益(簡稱“凈資產”)為-6800萬元至-9600萬元,預計2022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簡稱“凈利潤”)為虧損2000萬元至虧損3500萬元。2023年4月29日,奇信退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公司2022年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47301萬元,經審計的凈利潤為-41326萬元。深交所明確指出,奇信退于今年1月31日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不準確且未及時修正。
無獨有偶,12日當天,天元股份和翰博高新均因同樣原因收到了交易所的監管函,且兩家公司的業績預告均是頻頻修改但仍與年報信息存在差異。其中,翰博高新1月30日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顯示,預計2022年度凈利潤為虧損1000萬元至1500萬元,扣非后凈利潤為虧損2000萬元至3000萬元。4月17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22年度預計凈利潤調減為虧損4500萬元至6500萬元,預計扣非后凈利潤調減為虧損6600萬元至8500萬元。4月28日,該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2022年經審計凈利潤為虧損5435萬元,經審計扣非后凈利潤為虧損7431萬元。該公司《2022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預計凈利潤與2022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凈利潤差異較大。
梳理上市公司公告發現,今年以來,A股市場至少有30家公司因為2022年度業績預報“失準”受到了來自各地證監局和交易所處罰,處罰類型包括出具警示函、監管函、監管警示以及通報批評等多種類型。
內控問題凸顯
屢屢修正年度業績預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Wind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已有56家公司2022年度業績預告出現“變臉”。多數公司業績“變臉”是由好向壞,從盈利變為虧損。
從上市公司公告來看,上市公司業績預告“變臉”的原因五花八門,包括經營突發變故、計提大額減值、業績預告不符合規定等。但從監管部門處罰來看,不少公司出現業績“變臉”的原因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財務核算不規范、信息披露不準確、內部控制不完善等。
例如,7月12日,恒信東方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該公司存在無形資產減值依據不充分、商譽減值參數設置錯誤等問題,導致2022年度業績預告中披露的無形資產減值損失、商譽等數據與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經審計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等。
“除了主觀原因外,確有一些客觀原因會造成業績預測大變臉”,前述財會人士說,比如,業績預測發布后,經營環境出現未預料到的重大變化,公司對于某些資產減值、信用減值事項的理解不到位,又未與審計機構進行及時溝通……這些情況都會導致業績預測不準確。
業績預告需嚴管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年度業績預告是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應當根據規則要求,對年度經營業績進行客觀、謹慎的估計,并根據相關規則的要求,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及時、準確地披露年度業績預告,以明確市場預期。同時,公司在發生可能觸及業績預告的事項后,更應當謹慎預計相關事項的影響并相應披露。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雖然只是預測性信息,但這也不代表上市公司可以隨意編制。”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目前證券市場中,業績變臉的情況并不少見,有些業績變臉或可歸因于業績預告發布后的“期后事項”發生了變化,有些業績變臉則完全是由于上市公司未審慎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預告數據造成的,對于后一種情況,上市公司并不因其是預測數據而免責。
廣西大學副校長、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則認為,上市公司業績預告不準或“變臉”的現象,至少是上市公司編制業績預告工作的不準確和不透明問題,這意味著公司的財務管理不規范和內部控制不完善。倘若上市公司業績預告不準或“變臉”的現象是有意為之,刻意誤導投資者,則是該公司存在投資者利益攫取問題。
田利輝表示,為防止業績變臉等問題連續發生,需要切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加大加強財務審計力度和懲戒力度,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進而優化市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王智斌也認為,針對業績“變臉”,管理層多是出具警示函類的行政監管措施,很少上升到行政處罰的層面,這其中有監管層對于預測類信息更加“寬容”的考量。目前,監管層對于信息披露的監管日趨嚴格,預測類信息不是“法外之地”,在行政監管端,監管部門應深入考察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底層原因,并應將具體查明的原因在監管措施中予以列明。